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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延迟退休内容

近日,江苏人社厅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实施时间:2022年3月1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延迟退休”内容如下。主要涉及第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

1、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2、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二)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国家明确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在本项规定的退休年龄与上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选择退休时间。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符合第(一)项第2目条件的超龄人员,可以按其现申报时间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从申报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家对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以下从其特殊规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并经批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从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并经批准退休的,从申报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推迟退休的,在达到推迟退休年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从延长缴费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并停止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并经批准退职的,从申报次月起领取生活费。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人员更正缴费年限的,应当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并从退休(退职)次月起执行。

相关解读: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实施办法》体现了“解决问题”新导向。其中关于退休年龄问题,第十三条细化规定了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以及女灵活就业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按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并创新规定了推迟退休政策。
参考资料
相关网站
1、退休待遇网
2、退休人才网